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史**与史**、贺**、史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原告史**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平乡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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潘*与李**、潘**、潘**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
经审查,本院认为,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原告所诉借款合同系原告与潘**生前所发生的借贷关系,潘**生前居住于黑龙江省八五一○农场,合同履行地为黑龙江省八五一○农场;且被告潘**现居住于黑龙江省八五一○农场东**委会住宅区,原告有管辖选择权。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,并无不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牡丹江农垦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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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薛**与被告平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原告薛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馆陶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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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薛**与被告平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原告薛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馆陶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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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薛文献与被告平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原告薛文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馆陶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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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董**被告董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原告董*才提出撤诉申请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利益,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鸡泽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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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*与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经审查认为,原告张**(小*三美)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。
法院:平乡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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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**与刘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经审查认为,原告周**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。
法院:平乡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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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刘**与被告邯郸市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认为,原告刘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馆陶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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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*平诉平顺**供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平诉被告平顺县芣兰岩供销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传唤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到庭,但原告刘*平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法院:平顺县人民法院